沧州、廊坊化学处理剂涉水批件代办
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一、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标准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1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人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限值10%。
3.2.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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