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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监督局输配水产品检测卫生要求
发布时间:2019-06-21 点击数:1949
3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色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砷 增加量≤0.005 mg/L
镉 增加量≤0.0005 mg/L
铬 增加量≤0.005 mg/L
铝 增加量≤0.02 mg/L
铅 增加量≤0.001 mg/L
汞 增加量≤0.0002 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0.006 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 mg/L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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