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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水产品:关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发布时间:2019-06-21 点击数:2109
指南针咨询电话:0311-6807 2620、133 4303 138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for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1~8538. 6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l9
3卫生要求
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处理后的饮用水质,一般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和要求。
指标
规定和要求
色:<15度
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臭、异味
浑浊度:<3度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6.5-8.5
溶解性总固体mg/L:小于等于1000
铁 mg/L:小于等于0.3
锰 mg/L:小于等于0.1
铜 mg/L:小于等于1.0
耗氧量 mg/L:增加不超过1.0
氨氮 mg/L:增加不超过0.1
3.2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2.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标准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2.1.1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3.2.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人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限值10%。
3.2.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预处理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的耗氧量和氨氮监测检验方法见GB 8538.1~8538.63。
本标准规定的其它监测检验方法见GB 575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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