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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水产品-输配水设备

发布时间:2018-04-15   点击数:1830

 一、输配水设备分类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无负压供水设备

4.饮水机

5.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输配水设备卫生要求

 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001 mg/L

增加量≤0.0002 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0.006 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 mg/L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增加量≤0.06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四氯化碳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甲醛

增加量≤0.05  mg/L

丙烯腈

材料中含量≤11 mg/kg  

a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b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增加量≤0.001 mg/L

总有机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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