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咨询
一、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受理机构
河北省农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三、决定机构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四、办事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2)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五、申请材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
2、生产许可证
3、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4、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5、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6、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六、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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