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批件】给水用环氧树脂涂塑复合钢管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要求
给水用环氧粉末涂塑复合钢管,是以钢管为管基,内面涂塑层环氧树脂粉末,具有一般塑料管重量轻、耐腐蚀、不结垢、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可应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系统。 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输送管道系统的环氧树脂涂塑复合钢管需办理省级核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产品卫生性能需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的要求。 给水用环氧树脂涂塑复合钢管准予批准的条件 给水用环氧树脂涂塑复合钢管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要求: 1.1 企业建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的区域,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蚊蝇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 1.2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1.3 单独设置原料库(区)、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区)、检验室(或委托)。 1.4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做到人物分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 1.5 有与产品类别、工艺要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有充足空间;生产场所地面、墙壁、屋顶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生产场所通道畅通、通风良好、采光照明良好。 1.6 所用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应卫生无毒,表面光洁,易于清洗。 1.7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原则上不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1.8 生产场所应通风良好,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警通风及消防设施。 1.9 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1.10 动力、供暖、给排水系统、厕所等辅助建筑和设施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并保持适当的防护距离。 2.1 企业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2.2 企业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有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暂无条件的可委托具有出具公正检验报告资格的单位检验。 2.3 申报产品按有效的标准开展生产,标准含有卫生指标;生产工艺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2.4 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采购时实行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制度;禁止使用回收的工业下脚料做生产原料。 2.5 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记录应保持完整,数据真实可信,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6产品使用的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 2.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三废”应做到达标排放。 原材料、成品的贮存和运输 3.1 出入库有登记验收制度及记录,原材料、成品应分库(区)放置,并分类存放,标志明显,与非涉水产品分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 3.2 原材料、成品库(区)规模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环境条件良好,无杂物堆放,有防四害、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和成品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3.3 原料和成品运输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共同运输。 4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4.1 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 4.2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其他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4.3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穿戴整洁,个人卫生状况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给水用环氧树脂涂塑复合钢管,不予许可情形: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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