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有哪些技术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1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2 企业应当配备一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
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应当单独配备一台符合前款规定的混合机,用于原料的预混合。
3 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4 原料配制、复核、产品包装分别配备电子秤。
5 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6 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有独立的灌装间。
7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8 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
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
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
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和布局
应当满足其使用要求。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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