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处理器检测报告】净水机办理涉水批件该检测哪些项目???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 范执行。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 B17324-1998)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58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
3、定义
3.1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 装置。
4、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 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 评价规范》
(2001)进行。
5、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
6、 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和4/4段结束(第2次采样)采集水样,共采集2批水样。此 步骤可与3.5.2.2加标试验结合进行。
4.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7、加标试验
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
1.按照产品说明书,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
2.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
3.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将全程分为四段。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第1次采样),1/4段末(第2次采样),2/4段末(第3次采样),3/4段 末(第4次采样),4/4段末(第5次采样)时通入加标水样(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并采样检验,共采集5批水样。
4.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
5.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允许值的3倍,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相当于5 倍允许值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有活性炭组件者,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
6.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须参照3,于正式通水样之初、1/4段末、2/4段末、3/4段末 及4/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测定银、碘或臭氧浓度。
8、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1.整机注入纯水于室温(25℃±5℃)浸泡24h ± 1h,测定浸泡液。
2.含有消毒组件的矿化水器需检验所加消毒剂成分,确定是否超过卫生要求。 3.如矿化水器中含有特殊部件,应检验有代表意义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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