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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直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

发布时间:2013-12-20   点击数:1932

 第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实行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和工作日AB角接待制。实施卫生许可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权限和办理时限。
  第二条 市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受理和发放范围:
  (一)市卫生局石卫防字(1997)57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省卫生厅规定下放的石家庄市卫生局管辖的五所大学校园内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在石家庄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设立石家庄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负责受理石家庄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卫生许可有关政策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每个受理岗位设A、B角两个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负责接待,保证受理岗位不空岗。
  第四条 申请者应向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并将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资料递交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自备井水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9)公共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2)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除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格式文本外,其它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二)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其中由企业提供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无公章的,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
  第六条 受理人员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并再次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即时或者在接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第七条 监督科室收到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现场审查和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员分别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或理由。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审查。对公共场所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公共场所和环境的卫生条件;
  2、卫生设施、设备和布局;
  3、消毒情况及通风情况;
  4、卫生检测和检验情况;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上岗培训情况,企业负责人培训情况。
  第九条 承办人员经现场审查和申请资料审查后填写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科室主任、主管所长复审后由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办公室将全部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第十条 市卫生局法监处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管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经主管局长审批合格的卫生许可申请,由市卫生局法监处内勤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制证、打印,并通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经主管局长审批不合格的卫生许可申请,由市卫生局法监处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三条 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中所列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市卫生局法监处提交《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文件及原卫生许可批准原件(正、副本),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变更,并换发卫生许可证件或者在原卫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保持不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扩建和改建生产经营场所及许可项目的,按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被许可人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未改变与原许可审批时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交证明和卫生许可延期(复核)申请书及从业人员体检培训情况、卫生检测情况,可不再提交其它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收到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办理延期(复核)手续。被许可人公共场所卫生条件、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与原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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